作者:陈定
近日,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意见稿中有两点规定值得关注。一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、号牌有效期为10年,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;其二是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安全性评估,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,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更换。
10年有效期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一样,也有“报废”年限。这是因为电动自行车整体设计标准低于摩托车等机动车,出于安全考量,应该设定使用年限,以确保驾驶者安全。时间较长的电动自行车通常车况较差,上路行驶风险相对较大。超5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需安全评估,是因为从近年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不安全事件来看,电池问题占据了多数,对电池进行安全评估就有其必要性。
这些规定也打破了许多人的认知,认为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没有固定的使用年限。实际上,任何产品都有其使用寿命,超过使用寿命就容易增加风险隐患。相关使用者不妨对照这些时间节点,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作个评估,保证安全。毕竟,这些规定更多是提前预防产品老旧老化带来的潜在风险,为的是更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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